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71號
原 告 禾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英俊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工保險局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提起行政
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同法第236
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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