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典權登記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訴更字,105年度,2號
KMDV,105,訴更,2,2017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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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更字第2號
原   告 薛海南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複 代理人 黃郁君
      鄧劭謙律師
被   告 林振查
      許素蓮
      林皆慰
      李任
      林皆傳
      林皆世
      林紅緞
      林月兒
      林蜜芳
      林嘯芳
      林峻彥
      林振建
      林艷主
上列當事人間因塗銷典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9月21日下午16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志龍
法 官 梁世樺
法 官 吳玟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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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