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32號
原 告 卓銀湖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航港局間商港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依原告起訴之聲明,除聲明撤銷罰鍰新台幣(下同)10萬元之裁
罰處分外,並聲明「依漁業法第29條第5 款提出損失補償」,於
理由中並載稱「提出油料損失補償新台幣貳仟零肆拾萬元整」,
核其起訴之聲明,其請求之標的金額已逾40萬元,按行政訴訟法
第229 條第2項第3款規定,非屬適用簡易程序事件,依行政訴訟
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 元,原告僅繳納
2,000元,尚須補繳2,0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明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