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2年度,232號
TPDA,102,簡,232,201308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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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32號
原   告 卓銀湖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航港局間商港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依原告起訴之聲明,除聲明撤銷罰鍰新台幣(下同)10萬元之裁
罰處分外,並聲明「依漁業法第29條第5 款提出損失補償」,於
理由中並載稱「提出油料損失補償新台幣貳仟零肆拾萬元整」,
核其起訴之聲明,其請求之標的金額已逾40萬元,按行政訴訟法
第229 條第2項第3款規定,非屬適用簡易程序事件,依行政訴訟
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 元,原告僅繳納
2,000元,尚須補繳2,0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明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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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