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242號
原 告 永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姜正行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
行政訴訟。查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之規定,載列被
告代表人「楊金樹」之姓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同法第23
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原告並應提出合於程式之起訴狀及其繕
本或影本各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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