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金字第31號原 告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南華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複代理人 葉昕妤律師 鍾秉憲律師被 告 邱兆鑫被 告 王令台破產管理人 陳淑貞律師複代理人 藍雅筠被 告 王令可被 告 任佩珍被 告 趙顯連被 告 謝秋華被 告 蕭淑蓉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律師複代理人 林鋕豪律師 蔡鈞傑律師被 告 李政家被 告 符捷先被 告 譚伯郊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複代理人 溫閔喬律師 羅以格 黃雅婷律師被 告 郭立力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溫思廣律師複代理人 張馻哲律師被 告 陳份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律師 徐紹鐘律師被 告 吳訪和被 告 陳佩芳訴訟代理人 范清銘律師 李宛珍律師 劉珮如律師複代理人 林麗琦律師 唐鈺珊律師被 告 黃金堆訴訟代理人 陳嘉銘律師被 告 黃鳴棟被 告 蔡明華被 告 王婉華被 告 王炳台被 告 徐政雄被 告 吳國楨被 告 陳義里被 告 王霞雲被 告 程鵬飛被 告 謝正康訴訟代理人 葉潛昭律師 謝協昌律師被 告 李細椿被 告 李瑞華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溫思廣律師複代理人 羅興章律師被 告 王又曾被 告 韓劍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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