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377號
聲 請 人 永雅消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尚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7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8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蒨儀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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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3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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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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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財團法人天主教光│台北北門郵局│100年2月10日│13,200元│J0000000│
│ │仁社會福利基金會│ │ │ │ │
│ │光仁二手商品館忠│ │ │ │ │
│ │孝店洪山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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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財團法人天主教光│台北北門郵局│100年2月10日│9,900元 │J0000000│
│ │仁社會福利基金會│ │ │ │ │
│ │光仁二手商品館忠│ │ │ │ │
│ │孝店洪山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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