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1251號
TPDV,102,除,1251,2013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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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251號
聲 請 人 聯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喜
代 理 人 李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1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 1項之 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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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2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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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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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凃有平│彰化商業銀行│102年3月25日│6,700元 │IN0000000 │
│ │ │總部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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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