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223號
聲 請 人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欽天
訴訟代理人 王儀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7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7 月14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晏如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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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付 款 人 │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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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嘉霖│華南商業銀行敦化分行│2,000,000元 │102年3月31日│JC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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