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784號
TPDV,102,重訴,784,2013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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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84號
原   告 律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 衡
訴訟代理人 林梅玉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利泰建設事業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寶利泰建設事業有限公司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貳仟陸佰
     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佰零玖萬陸仟零伍拾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壹佰零玖萬伍仟伍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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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利泰建設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律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