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514號
TPDV,102,重訴,514,2013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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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訴字第51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詹佩珺
被   告  詮穎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孫宜蓁  原住新北市○○區○○路000號(現
被   告  邱俊旭  原住桃園縣龜山鄉○○○路00號8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伍拾萬玖仟肆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伍仟陸佰肆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壹拾柒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詮穎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詮穎公司)於民國100年8月8 日以被告孫宜蓁邱俊旭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及 交易總申請書,約定就被告詮穎公司對原告所負之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保證等債務 及其他債務,以新臺幣(下同)700萬元及其衍生之利息、 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有關費用為限額,願與 被告詮穎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並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 仍按約定利率計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 率10%加計違約金,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之部分 ,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被告詮穎公司向原告借款如 下:
⒈於100年12月13日簽立撥款申請書向原告申請動用500萬元 ,約定借款期間自100年12月14日起至101年6月11日止, 利息依原告6-9個月定存機動利率加碼2.6%機動計算(現 為3.7%),並隨之浮動調整,每個月14日付息,屆期本金 一次還清,詎被告詮穎公司自101年7月6日止起即未依約



還款,依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12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 為全部到期,尚結欠本金4,649,16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 迄未清償。
⒉於100年12月15日簽立撥款申請書向原告申請動用100萬元 ,約定借款期間自100年12月16日起至101年6月13日止, 利息依原告6-9個月定存機動利率加碼2.6%機動計算(現 為3.7%),並隨之浮動調整,每個月16日付息,屆期本金 一次還清,詎被告詮穎公司自101年7月6日止起即未依約 還款,依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12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 為全部到期,尚結欠本金929,631元及其利息、違約金迄 未清償。
⒊於101年3月5日簽立撥款申請書向原告申請動用100萬元, 約定借款期間自101年3月6日起至101年9月2日止,利息依 原告6-9個月定存機動利率加碼2.6%機動計算(現為3.7% ),每個月6日付息,屆期本金一次還清,並隨之浮動調 整,詎被告詮穎公司自101年7月6日止起即未依約還款, 依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12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 到期,尚結欠本金930,645元及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 。
㈡上開借款合計6,509,444元及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 催討無效,被告孫宜蓁邱俊旭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及交易總申 請書、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撥款申請書、放款往來明細查 詢、存摺存款歷史往來明細查詢一覽表為證,本件被告雖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惟依上開證據,已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六、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 ,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八、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 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65,449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200元
合 計 65,649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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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詮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