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號
原 告 許淑德(即許連蓁之承受訴訟人)
許秋碧(即許連蓁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複 代理 人 洪聖濠律師
被 告 許銘輝
許銘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定於中華民國102 年8 月16
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