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4號
TPDV,102,重訴,4,201308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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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號
原   告 許淑德(即許連蓁之承受訴訟人)
      許秋碧(即許連蓁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複 代理 人 洪聖濠律師
被   告 許銘輝
      許銘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定於中華民國102 年8 月16
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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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