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76號
原 告 朱康震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律師
被 告 台灣意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陳駿鴻
被 告 瑩豐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李孟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文鍾奇律師
被 告 楊馥庭
黃幃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備註:
一、原告應就系爭傳單內容確有造成消費者誤有代言關係之虞舉 證說明?
二、被告等應說明意美公司與系爭影音系統配備之廣告決策與銷 售、營利間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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