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合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69號
TPDV,102,訴,69,2013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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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9號
原   告 松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梨秋
訴訟代理人 許向雲
訴訟代理人 陳明良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宣宏律師
被   告 家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祥益
訴訟代理人 毛志宏
訴訟代理人 李敏菁
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律師
複代理人  周孟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合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9月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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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暘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暘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