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314號
原 告 丁迺琪
訴訟代理人 王琛博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民分公司間請求確
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
二、被告之地址究為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3樓,
抑為高雄市○○區○○○路00號?原告應提出被告最新公司
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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