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790號
TPDV,102,訴,2790,2013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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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790號
原   告 葉文德
      許素珍
      葉庠宏
兼上1人法
定代理人  葉松福
上列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律師
      蔡明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信傑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然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第一項,係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臺北市○○區○○段○○段
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區段未辦保存登記之地上物(下稱系爭房
地),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聲明中因分割所得受之客
觀利益價額者為準,惟原告未提供相關資料,協助本院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系爭房地
之價值(如市價、房地交易價額或房地鑑定價值報告等),以協
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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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