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790號
原 告 葉文德
許素珍
葉庠宏
兼上1人法
定代理人 葉松福
上列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律師
蔡明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信傑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然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第一項,係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臺北市○○區○○段○○段
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區段未辦保存登記之地上物(下稱系爭房
地),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聲明中因分割所得受之客
觀利益價額者為準,惟原告未提供相關資料,協助本院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系爭房地
之價值(如市價、房地交易價額或房地鑑定價值報告等),以協
助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