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11號
抗 告 人 魏高明 住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華民國最高法院、劉延村、黃秀得、葉
勝利、李慧兒及阮富枝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該案即本院
102年度國重字第25號事件承審法官迴避,而對民國102年7月19
日本院所為102年度聲字第311號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於102年8月1
日提出民事聲明異議等書狀,核其內容係對上開裁定聲明不服,
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規定,應視為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偉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游悅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