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1號
上 訴 人 林天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金貴、方家輝間請求拆屋還地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9,946
元(計算式:地上物占用面積 14.26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
現值2,100元=29,9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