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457號
聲 請 人 潘潔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育緯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一、本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相對人林育緯之最新診斷證明書。
三、請提出林育緯之親屬系統表(請列明配偶、直系血親如祖父
母、父母、子女及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暨最近一年有同居
事實之其他親屬姓名、年籍),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
不得省略)。
四、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育緯間有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
五、具狀陳明欲選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選(不可同
一人),並提出同意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
願任書。
六、請提出經上開之親屬同意欲選任之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之同意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