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2年度,185號
TPDV,102,消債補,185,2013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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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補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吳明鴻
代 理 人 黃正琪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附表:
一、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是否領有津貼及其他 補助(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低收入戶補助)?若有 ,應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
二、請詳述聲請人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及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 、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交易情形,並提出相關資料(如存 摺明細)。
三、聲請人及其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 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2年內) 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四、有無以聲請人或其扶養親屬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保險契約? 請提出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 項目、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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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