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2年度,177號
TPDV,102,消債補,177,2013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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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補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劉和章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黃俊六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附表:
一、聲請人陳報每月支出膳食費新台幣(下同)4,500元、勞健 保費2,269元、扶養費6,000元,惟依此計算2年支出僅為 30萬6,456元,與聲請人陳報之38萬4,000元不符,請說明之 。
二、聲請人扶養一子,然其已成年,請說明為何尚有扶養之必要 。
三、聲請人陳報每月收入為22,000元,惟勞工保險之投保薪資為 24,000元,請說明之。
四、聲請人目前居住地房屋為何人所有?依何法律關係居住於該 址?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五、請詳述聲請人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及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 、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交易情形,並提出相關資料(如存 摺明細)。
六、聲請人及其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 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2年內) 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七、有無以聲請人或其子女、扶養親屬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保險 契約?請提出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 險給付項目、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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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