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89年度,223號
TCDM,89,附民,223,2001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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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二三號
  原   告 甲○○○○信用合作社  設台中市○○路四七八號
  法定代理人 謝奇師
  訴訟代理人 黃興木律師
  被   告 乙○○
        丙○○
        丁○○
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八十九年訴字第二五八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
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林 三 元
                        法 官  吳 進 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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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