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二三號
原 告 甲○○○○信用合作社 設台中市○○路四七八號
法定代理人 謝奇師
訴訟代理人 黃興木律師
被 告 乙○○
丙○○
丁○○
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八十九年訴字第二五八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
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林 三 元
法 官 吳 進 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