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2年度,121號
TPDV,102,法,121,2013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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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法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鄭惠芝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立人國際國民中小學
      董事長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送達代收人 周依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立人國際國民中小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立人國際國民中小學
助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立人國際國民中小學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立人國際 國民中小學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北市政府以54年8 月12日府教國字第36019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 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30冊第53頁第589號 )。茲為配合相關法規修訂,乃提請第15屆第8、9、13屆董 事會,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 關臺北市政府以101年2月23日府教中字第00000000000號、 102年7月3日府授教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在案,爰依 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財團 法人臺北市私立立人國際國民中小學捐助及組織章程、臺北 市政府核准變更函、第15屆第8、9、13次董事會議紀錄、章 程修正對照表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立人國際 國民中小學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 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 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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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