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2年度,119號
TPDV,102,法,119,2013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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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法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黃宏順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之董事
      長   住新北市○○區○○路○○號十樓
          送達代收人 游茹婷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五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 究社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內政部於民國七十二年一 月二十七日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七十二年四 月二十九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四四冊、第三 三頁、第九九八號)。因捐助章程所定之重要之管理方法不 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乃提請第十一屆第七次董事會決 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 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 究社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 究社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 ,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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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