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78號
原 告 銘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義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
林妤芬律師
被 告 全崴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萬順
訴訟代理人 潘新聰
孫即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因施作「新北市○○區○號道路新闢工程」不當,損及原告工廠,被告應負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語。惟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係位於新北市淡水區,有起訴狀、原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存卷為徵,而本院就本件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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