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130號
TPDV,102,建,130,2013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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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30號
原   告 同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福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被   告 臺北市信義區福德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陳永鄖
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建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9月12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檢送下列資料到院,繕本逕送對造:
一、兩造應說明:
就系爭契約第18條(遲延履約)第1項約定略以:逾期每日 以「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1計算逾期違約金等語,其中契 約價金係以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11,382,750元計算,有 無爭執?若有,請詳述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據供本院審酌。二、原告補正事項:
㈠請提供系爭契約詳細價目表供本院審酌。
三、被告補正事項:
㈠請提供系爭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結算明細表供本院審酌。 ㈡被告就原告主張系爭教室補強工程(即附表所列工項),原 告已於101年9月9日竣工等情,有無爭執?若有,上開系爭 教室補強工程何時竣工?請補充說明並檢附系爭工程101年8 月28日至9月25日監工日報表及相關證據供本院審酌。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世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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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同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