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親聲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吳銘翔
法定代理人 蔡文真
相 對 人 吳鎵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吳銘翔(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變更姓氏為母姓「蔡」。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母於民國99年8月26日協議離婚 ,約定聲請人之親權由母親蔡文真行使或負擔,相對人應自 99年9月20日起至聲請人成年之日止,按月給付扶養費用新 臺幣 1萬元,然相對人離婚迄今未曾給付扶養費用,亦未探 視聲請人,對聲請人不聞不問,聲請人之母親蔡文真希望聲 請人改從母姓「蔡」,為此依法聲請變更子女姓氏為母姓等 語。
二、按父母離婚,或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 者,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 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為民法第1059條第5項第1 、4款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本院99年 度家調字第595號調解程序筆錄、郵政存簿儲金簿為證,並 據聲請人之母親蔡文真陳明在卷,堪信為真。本院審酌:聲 請人年僅4歲,然相對人於離婚後,對於年幼之聲請人不盡 扶養義務;聲請人由母親單獨扶養照顧,與母親間之依附關 係緊密等情,認從母姓符合子女之利益,應予准許。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