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字第552號
聲 請 人 朱月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與被繼承人簡富貴有法律上利害關係
之證明文件(例如:債權憑證、法院確定判決、欠款明細表
),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黃世昌(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
216)。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