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暫字第68號
聲 請 人 佟光懿
游小娜
相 對 人 佟玲玲
佟光愷
佟繼澤
佟夏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佟夏璉所有坐落台北市○○區○○段0○段000000000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房屋(業信託登記予佟玲玲),在本院102年度監宣字第193號監護宣告事件裁定確定前,不得為任何移轉、設定負擔之處分行為。 理 由
一、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 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 暫時處分。為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 項所明定。暫時處分, 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不得核發 。法院受理本法第164條第1項第1 款監護宣告事件後,於為 監護宣告前,得為禁止關係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保 存應受監護宣告人財產所必要之行為、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 暫時性處分。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 條 、第16條第1項第3、4、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佟玲玲係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 人佟夏璉之財產信託人,其卻不顧法院於調查程序庭時諭知 相對人佟玲玲等人需待102年度監宣字第193號案件確定前, 維持現狀暫時保持相對人佟夏璉所有台北市○○區○○段 0 ○段000000000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台北市○○區○○○ 路000巷00號5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地),竟於102年8月18日 委託永慶房屋上網出售系爭房地,復經聲請人向永慶房屋大 安直營店洽詢,始知相對人佟玲玲與佟光愷竟同意降價3、4 成,急於以新台幣6、7千萬元(網路上售價為11,920萬元) 成交系爭房地,嚴重侵害相對人佟夏璉之權益,為保障相對 人佟夏璉財產權益,依法聲請暫時處分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102年4月15日聲請對相對人佟夏璉為監 護宣告(本院102年度監宣字第193號),惟相對人佟玲玲與 佟光愷於102年8月18日委託房仲業者出售相對人佟夏璉所有 系爭房地,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國硯地主房屋分配表、永慶房 屋仲介公司大安直營店出售系爭房地網路照片足參,足見相
對人佟玲玲保管相對人佟夏璉之財產,確有不當處分之事實 ,已嚴重損害相對人佟夏璉之權益,為免相對人佟玲玲、佟 光愷繼續不當處分相對人佟夏璉之財產,保全相對人佟夏璉 之財產,而有立即核發暫時處分,以保障相對人佟夏璉權益 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淑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育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