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918號
TPDV,102,司聲,918,2013080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918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陳韻如
相 對 人 鑼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清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二年度存字第四七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609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167萬元,並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存字第47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 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書、提存書、同意 書、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存字第478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鑼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