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564號
聲 請 人 太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柏
相 對 人 榮豐環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顏瑞全
相 對 人 DiMAGIC CO., LTD(株式會社ダイマジック)
法定代理人 Hareo Hamada(濱田晴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零參佰零肆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 111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4萬0,304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 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