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1191號
TPDV,102,司聲,1191,2013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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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 理 人 林敬堯
相 對 人 蔣經球
相 對 人 魏仲鑫(原名魏開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參佰玖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6973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6,39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 ,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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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