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10926號
TPDV,102,司聲,10926,2013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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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0926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瑞媛
      吳俊彥
      吳俊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聲請狀上聲請人之簽章及聲請人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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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