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0年度,999號
TYDV,90,除,999,200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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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九九九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八○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七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孟宜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謝文心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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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0八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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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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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金興      │萬通銀行中壢分行 │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肆仟陸佰捌拾伍元│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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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涂宏志      │第一銀行中壢分行 │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叁萬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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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