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九七一號
聲 請 人 天智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何方亮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三○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
~B法 官 游紅桃
~B法 官 陳心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B法院書記官 陳 珊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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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附表: 九十年度除字第九七一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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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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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傅聖雄 │台灣省合作金庫中原│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 │貳萬捌仟肆佰零陸│0000000 │ │
│ │ │支庫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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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傅聖雄 │台灣省合作金庫中原│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 │參萬玖仟壹佰貳拾│0000000 │ │
│ │ │支庫 │ │捌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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