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九二八號
聲 請 人 中港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信
訴訟代理人 黃枝瑛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0一八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七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潘進柳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王順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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