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2780號聲 請 人 許水茂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坤孟、蔡牧迪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於聲請狀具狀人欄補正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二、請釋明請求金額為何?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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