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12780號
TPDV,102,司票,12780,2013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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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2780號
聲 請 人 許水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坤孟蔡牧迪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聲請狀具狀人欄補正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
二、請釋明請求金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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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