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2607號聲 請 人 台灣預資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4樓 之2法定代理人 單國偉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楊吳鵬 住同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喬尼的私人廚房股份有限公司復興店、喬尼的私人廚房股份有限公司、陳信傑、紅茅屋國際有限公司、陳信仲、陳奎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喬尼的私人廚房股份有限公司復興店之最新公 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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