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12001號
TPDV,102,司票,12001,2013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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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2001號
聲 請 人 飛盟利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非訟代理人 林奕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Mardy G. Villar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票面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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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飛盟利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