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207號
TYDV,90,重訴,207,2001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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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七號
  原   告 戊○○
  原   告 乙 ○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新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請依測量結果具狀更正訴之聲明。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世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林蕙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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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