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11921號
TPDV,102,司票,11921,2013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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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1921號
聲 請 人 李碧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妏蔚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
二、請提出附表(應註明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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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