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1921號聲 請 人 李碧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妏蔚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正確之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二、請提出附表(應註明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及請求利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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