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八○號
原 告 添崇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陳瓊嫈
被 告 美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豐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九十年七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熊祥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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