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230號
TPDV,102,司拍,230,2013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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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陳冠潔
相 對 人 黃金枝
      黃成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黃金枝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聲請人對相對人黃成萬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黃金枝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 873條定 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 881條之17,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金枝為擔保其與債務人黃成萬 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於民國102年2月27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 1,5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0年 2月 25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 登記。相對人於 102年2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1,100萬元,約 定 102年6月26日清償,詎屆期不為清償,尚積欠本金1,100 萬元及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 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以上均影本)、土地及建物 登記謄本為證。又本院於 102年8月3日(發文日期)通知相 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迄未據其陳述意見 到院,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黃金枝所有如附表 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相對人黃成萬部 分,其並非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聲請人對之為本件聲請 ,於法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 於民事執行處。
五、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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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