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陳玉如 代 理 人 楊士松相 對 人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代 理 人 黃朝掌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代 理 人 蔡政宏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代 理 人 郭芊欣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端代 理 人 李旭堂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代 理 人 陳偉介相 對 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代 理 人 鍾世維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代 理 人 陳慕勤相 對 人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代 理 人 洪瑞霞相 對 人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102年7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附件中,關於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5,2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600元。 理 由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 裁定準用之。又前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更生事件 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1亦予明定。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