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2年度,1539號
TPDV,102,司催,1539,2013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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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1539號
聲 請 人 周學中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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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