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1988號
TPDV,102,司促,21988,201308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19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榮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哥大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
新哥大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