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1912號
TPDV,102,司促,21912,2013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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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19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蔡芳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立中律師(即陳鈺方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就管理陳鈺方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叁仟玖佰伍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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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