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19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蔡芳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立中律師(即陳鈺方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就管理陳鈺方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叁仟玖佰伍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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