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1741號
TPDV,102,司促,21741,2013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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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17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劉千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哲尉(即呂美珠之繼承人)蔡仲達(即
呂美珠之繼承人)、蔡宏杰(即呂美珠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謄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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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