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174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代 理 人 劉千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哲尉(即呂美珠之繼承人)、蔡仲達(即呂美珠之繼承人)、蔡宏杰(即呂美珠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 謄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二、提出繼承系統表。。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