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15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順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玖佰零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壹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以
每月加計新臺幣柒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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