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1556號
TPDV,102,司促,21556,2013082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15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順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玖佰零玖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壹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以
  每月加計新臺幣柒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