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1331號
TPDV,102,司促,21331,2013082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13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武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壹佰零叁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陸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
  ,另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臺幣叁佰陸拾捌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