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0年度,33號
TYDM,90,重附民,33,2001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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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三三號
  原   告 甲○○○公司
        MICROSO
  代 表 人 Daniel
  訴訟代理人 洪慶順
        羅惠玲律師
  被   告 乙○○
  被   告 英皓企業社 設同上址
  負責人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六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范清銘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林婷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子祝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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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