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三三號
原 告 甲○○○公司
MICROSO
代 表 人 Daniel
訴訟代理人 洪慶順
羅惠玲律師
被 告 乙○○
被 告 英皓企業社 設同上址
負責人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六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范清銘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林婷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子祝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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